贵州德明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市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82民初816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被告:**市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市中枢街道国酒大道。
法定代表人:钟小波,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贵州德明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宁波路口维也纳春天C区营业房301号。
法定代表人:秦晋,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市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贵州德明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4元(已减半预收),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应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登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