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德明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贵州省遵义新中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德明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39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遵义新中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街道溱水半岛。
法定代表人:李南黔,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俊,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德明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宁波路口维也纳春天C区营业房301号。
法定代表人:何德伟,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明,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艳,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贵州省遵义新中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贵州德明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21)黔0322民初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21)黔0322民初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20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贵州省遵义新中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审 判 长 马天彬
审 判 员 袁晶晶
审 判 员 娄 强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陆慈毅
书 记 员 肖 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