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德明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与贵州德明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0303民初5223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1986年10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正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君平,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贵州德明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宁波路口维也纳春天**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322104646P。
法定代表人:何德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维红,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贵州德明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明电力设计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君平,被告(反诉原告)德明电力设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维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业务提成205736元,返还原告罚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原告挂靠在被告从事电力设计业务,对外担任被告公司的区域经理,负责开展仁怀市、赤水市的电力设计业务。2015年5月28日、2016年6月8日、2017年2月22日、2017年7月10日、2018年8月10日,原告代表公司分别与仁怀茅台机场建设工程指挥部、仁怀市电力实业公司、赤水市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仁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共赤水市委党校签订了设计合同,合同对设计的任务、设计费的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约定。2018年2月13日,原、被告签订了《2018年区域划分暨业务任务书》,双方对业务提成、绩效、管理费、税费等内容也作出了明确的约定。2018年12月5日,被告对原告作出了一份处罚文件,对原告罚款20000元,并扣留了原告130000元的提成作为违规保证金,最长扣留至2019年8月30日。原告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2018年区域划分暨业务任务书》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原告在挂靠被告公司期间,承接了上述设计业务,且设计合同中合同价款被告已经收到,但被告拒不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将剩余的款项支付给原告,引发本次诉讼。
被告德明电力设计公司辩称:原告挂靠我公司对外承接电力设计业务,在挂靠期间违反规定擅自将承接的业务签到其他公司,且未按约定向我公司足额缴纳代缴的税费、设计绩效的管理费,根据双方约定账目不清不予结算,故原告的诉请无依据。
反诉原告德明电力设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反诉人向我方支付代为缴纳的税费12800元、管理费104375元及设计绩效483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反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至2018年,被反诉人挂靠反诉人公司资质对外承接业务,双方约定被反诉人按承接业务合同价款5元/KVA交纳管理费,1000-3000KVA按1.25元/KVA、3000-8000KVA按1.15元/KVA交纳设计绩效,按16%收取税费代为缴纳。被反诉人因挂靠期间违反双方约定擅自将承接的设计业务签到其他设计公司,严重违反约定,2018年12月6日,反诉人对被反诉人作出处罚20000元,从业务提成中扣除,另扣除考核绩效130000元,2019年8月30日的处罚意见被反诉人签字表示认可,且被反诉人在2017年至2018年承接的电力工程设计项目中,有十四笔由反诉人开具发票并代为缴纳税款后,被反诉人在案外人处持发票将部分项目款领取,至今未按合同约定向反诉人支付代为交纳的税款共12800元、管理费104375元及设计绩效4830元。根据双方约定,与公司账务不清有欠账的不予结算。综上,请驳回被反诉人的全部请求,支持我方请求。
反诉被告辩称:反诉被告不差欠反诉原告诉称的税费、管理费和设计绩效,反诉原告诉称的费用已经在**其余的工程款中和设计绩效中扣除,反诉原告主张不符合客观事实,请求驳回其主张。
本院经查明认定事实如下:德明电力设计公司是一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电力工程技术规划设计及咨询、电力新能源技术及科技项目研发、输变电工程勘测设计咨询、防雷与接地系统设计、工程测量、电力物资销售(高低压成套设备、分支箱、变压箱)等。**从2015年、2016年左右起以德明电力设计公司的名义从事电力设计业务。2016年11月23日,德明电力设计公司与贵州水务赤水市有限公司签订《电气改造设计合同》,**作为德明电力设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该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金额为50000元。同年12月23日,贵州水务赤水市有限公司转账支付给**40000元,载明用途为改造设计费,2017年5月27日,贵州水务赤水市有限公司再次转账支付给**10000元,载明用途为改造设计尾款。
2017年2月22日,德明电力设计公司与案外人仁怀市电力实业公司签订《仁怀市国酒新城高压线路搬迁工程设计合同》,任某作为德明电力设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该合同上签字确认。针对该合同,德明电力设计公司与**进行了结算,形成项目结算表,该表上载明:付款单位为仁怀市电力实业公司,合同金额为91.2万(已开票),进账金额为第二次进款229600元(第一次进款50万已扣税),管理费在2016年至2017年挂靠项目(已交挂靠年费),税费412000×16%=65920元,设计绩效无,跨区域费无,应付提成229600-65920=163680元,扣预留20%即163680×20%=32736元,实结金额163680-32736=130944元(押罚款130000元)实付944元。该表上部门主管处由“秦晋”签字确认,总经理一栏由“杨正负”签字确认。
2017年6月21日,德明电力设计公司与案外人仁怀市殡仪服务中心签订《电力设计合同》,任某作为德明电力设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该合同上签字,合同上约定的设计费为48000元。2018年12月,仁怀市民政局向德明电力设计公司转账支付了该笔合同款。
2018年2月12日,**与德明电力设计公司签订《2018年区域划分暨业绩任务书》,该任务书第七条约定:一切成本由区域经理自行负责(差旅、商务、审图、接待、设计绩效、税费等),配电部分(正式用电按5元/kVA;施工用电按500元/台)交公司管理费;线路部分(10kV线路按2000元/每公里,35kV线路按4000元/每公里,110kV线路按8000元/每公里)交公司管理费;税率按合同价的14%上交公司税费;注:公司对其区域范围内的一切成本及其它费用不予以垫付,若区域经理资金短缺可按公司章程规定办理完善借款手续。第八条约定:单个项目回款率达到合同价50%的方可办理业务绩效,区域经理业绩任务完成量低于40%的为业绩不合格,公司不予结算业务绩效,项目回款严禁进私人账户,特殊项目进私人账户的需及时上报公司并及时结算管理费,结算单个项目业务绩效时须留20%在公司作为年终考核。第九条约定:公司预留20%业务绩效作为年终考核发放,未完成区域业绩任务60%指标的不予结算(多区域的可合并业绩任务量),与公司账务不清有欠账的不予结算,严重影响公司声誉的不予结算并取消其区域经理资格,公司对其作开除处理,区域经理未经公司允许擅自挂靠使用其他公司设计资质承接项目的不予结算并取消其区域经理资格,公司对其开除处理,年终管理费到账资金除去基本开支(工资成本、办公成本按比例核算)后若有亏损的不予结算,由公司出面的协调接待费、过节礼品费(公司需知会区域经理,区域经理尽可能一并参加)从20%业务绩效中扣除。第十条约定:区域业绩任务超额完成且回款较好对公司贡献较大的区域经理,公司予以奖励,公司将年终管理费到账资金纯利润(工资成本、办公成本按比例核算)的20%金额作为区域经理奖励,年终结算一次性发放,但严重影响公司声誉的,未经公司允许擅自挂靠使用其他公司设计资质承接项目的不予奖励。第十一条:业务人员原则上不得跨区域承接业务,有特殊关系的项目须优先满足项目所在地区域经理,跨区域承接的业务须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域经理上交合同金额的5%作为区域维护费用,上交的5%留入公司年终结算给所在地区域经理,若该项目需区域经理提供业务支持进行商务对接、审图、收款等服务工作的,跨区域承接人需支付合同价的10%给区域经理作为服务费。第十二条约定:公司非业务部人员原则上不对外承接业务,若遇特殊情况,须与项目地区域经理协商,由区域经理负责对接洽谈签署和结算该项目业务绩效,否则视为公司承接业务并不予结算业务绩效。区域经理同辖区供电局三产公司签订的资质挂靠合同,公司收取合同价25%的管理费及税费,辖区内有第三方使用挂靠本公司(德明、正德)资质的,公司收取合同价25%的挂靠管理费。
2018年8月13日,**签字并由德明电力设计公司盖章的《**承接的8个项目业务提成结算说明》,该说明上载明:仁怀市税务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为“仁怀市蔺家坪水库630KVA施工用电”的工程,业务提成为19104.8元,该结算已扣税,设计绩效在2017年底已扣。
2018年12月5日,德明电力设计公司出具了《贵州德明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文件》,载明:由于**同志2018年在赤水区域使用其他设计公司的资质签订设计合同,将承接的设计业务签到其他设计公司,严重违反了公司的业务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因此,公司董事会对**同志的处罚意见如下:1.处罚**同志先进贰万元,从业务提成中扣除;2、扣除**同志考核绩效壹拾叁万元作为违规保证金;3、若**同志在2018年年底能完成所负责的区域(赤水)的业务任务100万,公司将不再考核**同志,并返还违规保证金;4、若**同志在2018年年底不能完成所负责的区域(赤水)的业务任务100万,公司将继续扣除违规保证金至2019年8月30日。该文件上被处罚责任人处由“**”签字确认,公司董事会由“秦晋”、“杨正负”等签字确认。
庭审中,德明电力设计公司提交了其自行制作的《2017-2018年业务承包人员**承接的项目欠管理费及设计绩效汇总表》,该表上载明该公司在反诉请求中主张的代为缴纳的税费12800元包括:2017年11月22日的“赤水水务局污水处理厂”项目代开金额50000元发票产生的税费8000元、2018年8月15日的“中共赤水市委党校综合楼”项目代开金额30000元的发票产生的税费4800元。主张的设计绩效4830元为2018年9月12日“贵州科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科洋·凤凰城10kV配电工程”项目的设计绩效。主张的管理费104375元包括:2017年3月16日的“仁怀市城投公司仁怀西环线10KV线路迁改”项目应交16000元、2018年4月27日的“仁怀新宁酒业有限公司10kV配电工程”项目应交2000元、2018年5月3日的“赤水市龙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赤水龙乡苑、丹城御景1011#楼10KV配电工程”项目应交9725元、2018年5月16日的“赤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碧桂园施工专变”项目应交500元、2018年5月22日的“贵州省仁怀市富康煤业有限公司630KVA变压器增容10KV配电工程”项目应交3150元、2018年6月1日的“遵义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赤水经济开发区800KVA施工变”项目应交500元、2018年8月15日的“中共赤水市委党校综合楼”项目应交5000元、2018年8月20日的“赤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大楼公变10KV配电工程”项目应交2500元、2017年1月20日的“贵州富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赤水经开区工业大道”项目应交500元、2017年2月23日的“贵州赤水科技苑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天台镇凤凰村”项目应交3150元、2017年2月28日的“赤水市创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赤水市四平山”项目应交10000元、2017年3月8日的“贵州百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百丰洞天阁《赤水大同》”项目应交500元、2017年4月5日的“赤水国有资产有限公司施工变(纪念广场)”项目应交500元、2017年4月26日的“仁怀市城市开发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仁怀市旧城改造施工变”项目应交500元、2017年5月18日的“仁怀碧桂园二期”项目应交500元、2017年5月31日的“贵州省赤水市干瀑旅游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应交2500元、2017年7月12日的“赤水农商旅互联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应交500元、2017年7月20日的“贵州沐晖营养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应交1575元、2017年8月16日的“仁怀市城市开发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仁怀市旧城改造(公安局炮台巷)1号到3号施工变”项目应交1500元、2017年8月24日的“赤水国有投资公司高粱桥施工变”项目应交500元、2017年9月13日的“赤水市社会保障局”项目应交6300元、2017年11月22日的“赤水水务局污水处理厂”项目应交1575元、2017年12月18日的“赤水市长期镇太平村村委员会组组通公路工程施工用电专变临时用电工程”项目应交500元、2018年9月12日的“贵州科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科洋·凤凰城10KV配电工程”项目应交21000元、2017年3月1日的“赤水市东新竹木经营有限责任公司10KV配电设计”项目应交1575元、2017年3月16日的“贵州百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赤水市大同镇民族村10KV配电设计”项目应交4000元、2017年6月9日的“贵州仁怀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仁怀碧桂园六转盘地块施工用电”项目应交500元、2017年6月16日的“赤水市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的竹海大道施工变”项目应交500元、2017年8月2日的“赤水市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应交500元、2017年12月11日的“赤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项目应交500元、2017年12月11日的“赤水市月亮湖渔业生态有限公司”项目应交500元、2017年1月10日的“赤水市鑫竹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标准厂房B区富林电子科技公司400KVA配变工程”项目应交2000元、2017年1月10日的“赤水市鑫竹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标准厂房B区富林电子科技公司315KVA配变工程”项目应交1575元、2017年1月10日的“赤水市鑫竹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标准厂房B区富林电子科技公司250KVA配变工程”项目应交1250元。
另查,因双方发生纠纷,**曾向遵义市汇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该仲裁庭审中,德明电力设计公司在答辩意见中陈述仁怀市殡仪服务中心项目的合同款未收到,即便收到,也应该扣除代缴税费、管理费后再向**支付提成。后该纠纷经诉讼程序后,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已形成生效判决。现**以合同纠纷提起本次诉讼。
本院认为,双方均认可**为德明电力设计公司寻找客户并促成客户与德明电力设计公司签订设计合同,由德明电力公司扣除代为交纳的税费、管理费后向**支付相应的提成的事实,对此予以确认。现本诉原告**要求被告德明电力设计公司支付提成205736元、返还罚款20000元,其中,提成205736元包括:仁怀国酒新城项目剩余提成162736元(包含20%绩效、公司扣留违规保证金130000元)、仁怀殡仪服务中心提成43000元。首先,双方认可仁怀国酒新城项目是**所做,且均对仁怀国酒新城高压线路搬迁工程的结算表的真实性认可,该表载明德明电力设计公司扣留20%绩效32736元及扣押罚款130000元。对此,德明电力公司称因为双方账目不清至今公司不同意结算,但其未提交证据证实双方存在账目不清的情况,且**于2018年年底至2019年年初期间离开公司,双方不再继续合作,在此情况下,双方应当进行结算,根据双方约定,德明电力设计公司应向**支付绩效32736元。另德明电力设计公司称扣押**违规保证金130000元和罚款20000元的依据是双方签字确认的2018年12月4日签字的《贵州德明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文件》,**认可该文件是自己签字属实,该文件应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中双方确认了扣除罚款20000元,但违规保证金130000元是附条件的扣押,双方确认扣除该款的最迟时间至2019年8月30日,故现德明电力设计公司应返还**该款130000元,罚款20000元不应返还。关于仁怀殡仪服务中心的项目,德明电力设计公司辩解不属于**所做,而是自己公司的员工任某所做,应属于公司的业务,案外人任某到庭作证,其陈述:签订该项目合同期间自己与公司具有劳动关系,具体岗位是**的业务内勤,以自己为代理人签订的仁怀殡仪服务中心的项目是**做的业务,经过**和公司同意后去办理的。结合已查实德明电力设计公司在仲裁庭审的答辩中确认该项目属**所做只是合同款未收到没有结算的陈述,现该项目合同款已由德明电力设计公司收取,德明电力设计公司应按约向**支付相应提成,对**提出的该项目的税费已在其他项目中收取,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说明,故德明电力设计公司应向**支付的款项为48000元-管理费5000元-税费6720元=36280元。综上,本诉中德明电力设计公司应向**支付的款项为199016元。
对反诉原告德明电力设计公司主张的代为缴纳的税费12800元、管理费104375元、设计绩效4830元,被告**认可未支付代为缴纳的中共赤水市委党校项目的税费4800元,对此予以确认。**认为双方的结算是每年一次,现德明电力设计公司主张的项目是2017年、2018年的,不符合客观情形,其申请证人任某出庭作证,但双方的结算时间没有明确约定,且双方确认结算有已进款项目和未进款项目的区别,项目进款时候还不确定,故仅有证人证言不能推定此前的税费、管理费、设计绩效已经结算支付完毕的事实。首先,税费8000元的认定,德明电力设计公司主张为2017年11月22日“赤水水务局污水处理厂”项目代为缴纳的税费,**辩称该税费已经在2018年20%的绩效中扣除,已查实项目结算资料由公司保存原件、业务员保存复印件,但**未提交该税费已扣除的证据,对此辩称不予采信,**应向德明电力设计公司支付税费8000元。其次,管理费104375元、设计绩效4830元,德明电力设计公司提交2017年至2018年欠管理费及设计绩效汇总表、2018年1月至12月绩效表为依据,其中,汇总表是德明电力设计公司自己制作而成,**对此不予认可,从中通过绩效表由**签字确认结合庭审中**确认的属自己所做项目有:2018年5月3日的“赤水市龙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赤水龙乡苑、丹城御景1011#楼10KV配电工程”项目、2018年4月27日的“仁怀新宁酒业有限公司10kV配电工程”项目、2018年5月16日的“赤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碧桂园施工专变”项目、2018年5月22日的“贵州省仁怀市富康煤业有限公司630KVA变压器增容10KV配电工程”项目、2018年6月1日的“遵义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赤水经济开发区800KVA施工变”项目、2018年8月15日的“中共赤水市委党校综合楼”项目、2018年8月20日的“赤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大楼公变10KV配电工程”项目、2017年11月22日的“赤水水务局污水处理厂”项目、2018年9月12日的“贵州科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科洋·凤凰城10KV配电工程”项目。以上项目是否交纳管理费、设计绩效,虽然是通过公司扣除的方式交纳,但结算资料双方均有保留,**应对已经扣除的说法负有举证责任,其未举证予以证实,故**应向德明电力设计公司支付以上项目的管理费45950元、设计绩效4830元。对德明电力设计公司主张的其他项目的管理费,其未举证证明项目合同是否签订、是否属**所做业务等事实,故对其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反诉中**应付德明电力设计公司税费12800元、管理费45950元、设计绩效4830元,共计63580元。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诉被告贵州德明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款项199016元;
二、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贵州德明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款项63580元;
三、驳回本诉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贵州德明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340元(已减半由原告收取),由被告贵州德明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承担2082元,原告**承担25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370元(已减半由原告收取),由被告**承担715元,原告贵州德明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承担6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德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刘茜
书记员张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