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德明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贵州德明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524民初78号
原告:贵州德明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广州路丰乐学府A座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322104646P。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江,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住贵州省织金县,其余不详。
被告:***,男,贵州省织金县,其余不详。
原告贵州德明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贵州德明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德明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合法,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德明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贵州德明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婧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