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天德电力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天德电力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21民初1398号

原告:内蒙古天德电力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力,系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国财,内蒙古大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京***节水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乌力吉,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学朋,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赤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天德电力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京***节水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天德电力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12元,由原告内蒙古天德电力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林永生



二0二0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丁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