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21民初1398号
原告:内蒙古天德电力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力,系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国财,内蒙古大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京***节水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乌力吉,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学朋,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赤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天德电力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京***节水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天德电力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12元,由原告内蒙古天德电力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林永生
二0二0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丁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