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亿兴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福建亿兴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和昌(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503民初7889号

原告:福建亿兴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北环城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356891605。

法定代表人:黄志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滨、杨辉耀,福建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田安路**商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11555857J。

法定代表人:吴丽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铭铭,福建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亿兴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亿兴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自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亿兴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亿兴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旭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实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