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丰城市小港镇沙埂村民情理事会。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小港镇沙埂村>
负责人:周云华,理事会村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多维景观园林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丰城市小港镇沙埂村民委员会、丰城市小港镇沙埂村民情理事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省多维景观园林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多维景观园林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多维景观园林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丰城市小港镇沙埂村民委员会、丰城市小港镇沙埂村民情理事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90元,依法减半收取9695元,由江西省多维景观园林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袁银保
人民陪审员 熊耀庭
人民陪审员 孙 艳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毛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