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科林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阜新盛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民申3433号
再审申请人阜新盛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科科林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9民终1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盛明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结果显失公正,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的真实情况是,中科公司在没有施工能力的情况下,承包了案涉工程,并将整个工程分包给不同的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中科公司对工程质量重视不够,管理混乱,技术准备不足,设计图纸提供不及时,安排的施工人员少,质量不合格和因质量问题返工多等,严重影响施工进度,工期一拖再拖。更为严重的是中科公司在工程没有完工的情况下,于2014年12月17日无法定和约定事由擅自停工并撤离施工现场,中科公司单方解约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已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给盛明公司造成极大被动和重大损失。盛明公司不得不另找施工队伍来完成剩余工程,客观上造成施工费用的增加和工期的延长。对于这部分事实原判决认定错误,影响案件结果的重要事实也没有查清。(二)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中科公司单方违约撤离施工现场后,再审申请人不得不另找施工队伍来完成剩余工程,客观上造成施工费用的增加和工期的延长,而这部分损失一定是建立在中科公司违约的基础上。原判认定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但适用法律不当。(三)中科公司与相关设备供应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了设备供应合同和施工合同,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撤场后没有支付剩余设备款和工程款。再审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撤场后代替其支付了剩余的工程款405.49万元,才使得工程得以继续进行施工,再审申请人代替被申请人支付的剩余工程款包括在《工程造价鉴定报告》的造价中,原审判决再审申请人再支付一次该款项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属于重复支付。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中科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明细账和电汇凭证证明再审申请人未经被申请人同意向本项目设各施工单位付款,其后向数家设备供货单位付款。再审申请人不允许被申请人项目部人员进入厂内,被申请人既无法进入工地组织施工也无法履行总包方的管理权力,被申请人在案涉工程没有完工的情况下被迫撤离施工现场。(二)本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以2015年3月31日为竣工日期。合同约定质保期一年,质保期内再审申请人未提出任何质量异议,直至2017年12月开始诉讼。无论施工合同解除与否,再审申请人均有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法律责任。(三)再审申请人未经被申请人同意强行直接向施工单位付款,剥夺了被申请人总承包方的权力,再审申请人通过制造合同纠纷成为最大受益人。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总价为3256.76万元,但现审申请人仅支付1600万元,就完成本项目,在六年时间里,通过拖延、推诿等手段未支付任何尾款,即使在终审判决生效后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仍拒不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四)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再审申请人任何关于本工程的付款只能向被申请人支付,再由被申请人向签订合同的施工、供货单位支付工程款、设备款。再审申请人同其他单位支付的款项,如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由再审申请人向其他单位依法追回。(五)一、二审法院历经两年的时间,所有案件细节经过反复辩论和鉴定,其判决的每一项都有法律和证据支持,但仍未支持被申请人关于要求赔偿剩余工程款违约金l36万元的请求。综上,再审申请人没有提出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的证据,在判决书中寻章摘句、断章取义,割裂前因后果,用其中某一句话试图说明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主观臆断终审判决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再审申请人的行为是误导再审法院、浪费司法资源。请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提出的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次申请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盛明公司未提供新的证据,其提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均作为其诉讼请求及质证意见作出陈述,一、二审法院对上述诉讼请求及质证意见均作为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了审理,盛明公司提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足以改变一、二审判决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一、二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并无不当。 综上,盛明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阜新盛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娄秀娟 审判员  林湧人 审判员  陈 晨
法官助理王晓曦 书记员韩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