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宁0106执2472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天源电力勘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爱华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银川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银仲字第6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64102元(含执行费849元),未执行标的6410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登记信息、工商注册信息、互联网银行等财产进行了二次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屋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注册信息,互联网银行无存款,无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已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银川仲裁委员会(2018)银仲字第6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秦慧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白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