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宁0502执1106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天源电力勘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1。
委托代理人:王某,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夏汇霖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2,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天源电力勘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宁夏汇霖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8)宁0502民特51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4月16日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标的60000元,已受偿0元,执行费800元未缴纳。经查,被执行人现已歇业。经向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现场核查,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辆,已在另案中被查封,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现本次执行期满,经与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并由其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蒲茜淞
审判员 苟飞飞
审判员 安治超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