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宁0502执478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天源电力勘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564106740X。
法定代表人:孙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夏汇霖农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083512166T。
法定代表人:孙某2。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天源电力勘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汇霖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8)宁0502民特46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3月4日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62万元,尚未受偿62万元,执行费8600元未缴纳。经向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现场核查,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机动车四辆,已被另案查封,本院(2019)宁0502执184号案件已轮候查封,其名下登记有土地两宗,为公共设施用地和水工建筑用地,故暂无法处置,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现本次执行期满,经与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并由其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蒲茜淞
审判员 苟飞飞
审判员 安治超
二○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