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宁0106执2106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天源电力勘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0年12月6日出生,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宁县新润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8)宁0106民初13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43122元(含执行费539元),未执行标的4312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登记信息、工商注册信息、互联网银行、公积金信息、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进行了二次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名下无房屋、车辆、土地登记信息、工商注册信息,互联网银行无存款,无公积金信息、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且已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8)宁0106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