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变电工沈阳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特变电工沈阳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通辽沈通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民辖终1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特变电工沈阳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32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通辽沈通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载能小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董事长。
上诉人特变电工沈阳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通辽沈通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2019)内0423民初14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一审法院仅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将本案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错误的。上诉人认为合同性质的认定,不能仅凭合同名称,而应当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所设立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性质。本案中,虽然案涉合同名称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特征,而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法律特征相符,因此,应当认定案涉合同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四部分第十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为同一级案由,因民事诉讼法解释仅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当根据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提交总包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而总包方所在地位于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故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及被上诉人的起诉主张,可以认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案不动产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宫 学 文
审 判 员   敖恩吉雅
审 判 员   张  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志 慧
书 记 员   张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