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变电工沈阳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安徽宏源铁塔有限公司与特变电工沈阳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91民初4667号
原告:安徽宏源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晞,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特变电工沈阳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宏源铁塔有限公司与被告特变电工沈阳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宏源铁塔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宏源铁塔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宏源铁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32元,减半收取计1816元,由原告安徽宏源铁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峰阳
人民陪审员  马雪娇
人民陪审员  谢琳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筝慧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