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变电工沈阳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原告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特变电工沈阳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191民初4139号
原告: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法磊。
委托代理人:李化东,系辽宁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特变电工沈阳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特变电工沈阳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何海英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明月
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