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9民初1293号
原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北京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萍,四川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和路**。
法定代表人:曾勇。
被告:四川能投屏山电力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屏山县屏山镇金沙江大道西段**/div>
第三人:特变电工沈阳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div>
原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能投屏山电力有限公司、第三人特变电工沈阳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02元(已减半),由原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龙志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 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