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变电工沈阳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与特变电工沈阳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25民初2716号

原告:**,男,1957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特变电工沈阳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被告特变电工沈阳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风电线路占地尾欠款87960元本金及利息。事实与理由:因2013年华能公司风电线路从土城子镇天保同村天义昌组通过,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和天保同村村民委员会、华能公司签订了合同,同意每亩林地补偿29320元,施工过程中付了我一部分补偿款,因完工时我不在家,还有我3亩林地的补偿款即87960元一直未给付,经我多次索要,被告拒不给付,故诉至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特变电工沈阳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并不是涉案林地的征收补偿主体,其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故原告**以其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主体不适格。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