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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华能赤峰新能源有限公司、被告特变电工沈阳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克民初字第4975号
原告***,男,196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能赤峰新能源有限公司,所在地赤峰市新城区玉龙大街南皇家帝苑C座C区六楼东601-610。
企业法人**,该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冯志民,内蒙古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特变电工沈阳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所在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32号。
法定代表人罗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华能赤峰新能源有限公司、被告特变电工沈阳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1580元,邮寄费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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