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7民初14761号
原告:重庆**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南街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8159754XN。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8月18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盛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259号附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LJ1Q9E。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重庆**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盛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重庆**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788元,由原告重庆**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彭 芸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