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2825民初353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18日生,土家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良腾,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6年2月29日生,土家族,高中文化,工商从业人员,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男,1977年9月1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工商从业人员,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住湖北省恩施市,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杭,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恩施永扬水利电力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宣恩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宣恩县珠山镇民族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094986682C。
负责人:蒙明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光富,宣恩县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恩施永扬水利电力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航空大道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0635013717。
法定代表人:张俊,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勇,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恩施永扬水利电力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宣恩分公司、恩施永扬水利电力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李 覃
人民陪审员 龚光荣
人民陪审员 龙安桃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垣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