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壹鸿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壹鸿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浙1121民初3619号 原告:浙江壹鸿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560983164T,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括苍路147号109-110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原告浙江壹鸿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假冒的“浙江壹鸿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公章及出图章,并将上述公章、出图章及加盖有上述章的资料移交给原告进行销毁;2、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2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成立于2010年9月1日,从事电力工程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电力技术咨询等经营活动,具有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多年来依法在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关设计等业务,与大量企事业单位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2020年3月份,原告发现被告承建的“****工业园1号D地块”项目设计图纸上加盖有“浙江壹鸿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出图章、《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上盖有“浙江壹鸿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的公章。经原告核实,原告与两被告间并无无业务往来,从未参与被告的图纸设计,也未就被告项目设计事宜收到过任何邀标通知材料或进行投标。被告使用原告公章,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利益。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今后未经原告浙江壹鸿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同意,不得使用原告公司公章、出图章; 二、被告***自愿赔偿原告浙江壹鸿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1000元(该款已当庭付清); 三、原、被告之间的案涉纠纷就此终结,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对方及第三方再次主张权利‘ 四、本案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