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壹鸿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壹鸿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02民初1228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壹鸿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560983164T。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壹鸿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36元,减半收取3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