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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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121民初2963号之二
原告:浙江壹鸿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560983164T,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括苍路147号109-110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MA2A0M7Y21,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高湖镇**工业园区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旸,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壹鸿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浙江壹鸿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实体权利的处分,也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壹鸿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壹鸿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项水翠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