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702执恢156号
***、浙江壹鸿电力设计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浙江壹鸿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壹鸿电力设计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浙江壹鸿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2016)浙0702民初127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2月0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所有欠款支付完毕。根据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债权的意见,本案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9)浙0702执恢156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