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壹鸿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702执467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男,1963年12月29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执行人浙江壹鸿电力设计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人民东路保险巷21号,组织机构代码:32791849-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壹鸿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组织机构代码:560983164。
法定代表人邵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壹鸿电力设计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浙江壹鸿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需较长时间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0702执4678号案件执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则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在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或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董新贵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