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远铭恒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贵州远铭恒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与贵州航天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11民初5421号
原告:贵州远铭恒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盛邦帝标B栋B3-28号。
法定代表人:张芙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族刚,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执业证号:15203200010719534。
被告:贵州航天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河路7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贞,女,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原告贵州远铭恒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航天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远铭恒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远铭恒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远铭恒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丽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舒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