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元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2825民初95号
原告:***,男,生于1979年10月18日,土家族,高中文化,自由职业,住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生于1976年2月29日,土家族,中专文化,农职业,户籍地:湖北省巴东县,现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7年9月10日,中专文化,经商,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现住湖北省恩施市航空路中大御城租住房,
被告:广州中变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福元中路5号(部位:D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76009446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华元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279号12号楼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87074809Q.
法定代表人:韦占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二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杭,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广州中变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新华元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李覃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向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