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元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焦作电力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桂10民终211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焦作电力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示范区***1096号科技总部新城1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173474714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0年4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新华元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279号12号楼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87074809Q(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上诉人焦作电力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焦作电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华元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德保县人民法院(2021)桂1024民初2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收到上诉人焦作电力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理由为:案涉双方现已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上诉人焦作电力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焦作电力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36元,减半收取1668元,由上诉人焦作电力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多收取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68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参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