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桂10民终2112号之一
本院于二○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对上诉人焦作电力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新华元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桂10民终2112号民事裁定书中,对二审案件受理费数额记载有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桂10民终2112号民事裁定书中“二审案件受理费3336元,减半收取1668元,由上诉人焦作电力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多收取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68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补正为“二审案件受理费1207元,减半收取603元,由上诉人焦作电力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多收取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4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参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