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鹤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华夏新时代电力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鹤壁鹤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611民初2929号
原告:华夏新时代电力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楼****。
法定代表人:潘靖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鹤壁鹤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鹤,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黄河路与泰山路交叉口西北角v>
法定代表人:王修庆,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夏新时代电力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鹤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华夏新时代电力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夏新时代电力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夏新时代电力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348元,减半收取11174元,由原告华夏新时代电力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建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蒋俊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