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22民初1581号
原告:河北鲲能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珠江大道88号长久中心供版与音像制作中心办公楼02单元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582420485D。
法定代表人:姚升康,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彦飞,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真真,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凯润能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莱西市经济开发区九江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0730497376。
法定代表人:孙术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鲲能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凯润能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河北鲲能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鲲能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37元,由原告河北鲲能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肖 民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绍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