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323民初2181号
申请人:江苏省子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东路55号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子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典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畅,江苏典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宿迁红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迎宾大道北侧。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省子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宿迁红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申请人江苏省子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宿迁红星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宿迁红星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