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子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1160江苏省子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清河盐河生态科技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812民初1160号
原告:江苏省子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淮安市清河盐河生态科技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省子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下称子午公司)诉被告淮安市清河盐河生态科技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投资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子午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波,被告投资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子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建设工程设计费10万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开发位于淮安市淮阴区北侧,康马路东侧,长江东路南侧,姚庄路西侧的淮安市传化项目安置房项目并发出《淮安市传化项目安置房设计方案竞选书》,原告根据被告的《淮安市传化项目安置房设计方案竞选书》设计方案并中标。根据《淮安市传化项目安置房设计方案竞选书》第七条相关事项说明第1项规定“中选方案的设计单位负责设计方案的深化修改,直至规划部门审批通过,建设单位一次性给付该设计单位劳务报酬10万元”;第七条相关事项说明根据第2项规定“对未中选方案的设计单位,参选方案符合本设计方案竞选书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将向第二名设计单位给予8万元方案设计补偿费;第三名给予6万元方案设计补偿费”等。本案原告的设计方案中选至今,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而对第二名、第三名设计方案的单位被告均已支付结清劳务报酬,原告为中选方案多次应被告要求三次修改设计方案,后淮安市传化项目安置房项目又没有建设。原告曾多次向被告索要上述劳务报酬,直至现在被告仍未付设计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投资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费用已过诉讼时效。原告确实为淮安市传化项目安置房项目设计方案的中标人,对于10万元设计费由法院依法裁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被告投资公司就淮安市传化项目安置房项目的设计方案发出《淮安市传化项目安置房设计方案竞选书》(下称《竞选书》),《竞选书》第七条相关事项说明第1项规定“中选方案的设计单位负责设计方案的深化修改,直至规划部门审批通过,建设单位一次性给付该设计单位劳务报酬10万元”,第2项规定“对未中选方案的设计单位,参选方案符合本设计方案竞选书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将向第二名设计单位给予8万元方案设计补偿费;第三名给予6万元方案设计补偿费”。后原告的设计方案中标。
被告依照《竞选书》的规定支付了竞选方案设计的第二名及第三名劳务费。原告中选后应被告要求三次修改设计方案,后因规划原因淮安市传化项目安置房项目被取消。项目取消后,原、被告双方多次就弥补方案进行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案审理中,原、被告曾于2019年4月9日在本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支付原告两个项目的设计费169000元,后被告反悔,不同意上述调解方案,致本院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投资公司公开发出《竞选书》,规定一次性给予中选单位10万元,该规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被告具有约束力。原告中选后依约履行了方案修改义务,被告应根据《竞选书》向原告支付设计劳务费10万元,故对原告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竞选书》规定设计方案经规划部门审批通过,建设单位一次性给付设计单位劳务报酬10万元,因案涉项目被取消,至今设计方案亦未经审批通过,但未经审批通过的原因不在原告,故应视为付款条件已经成就。被告辩称原告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本院认为,双方对付款时间并无明确约定,且原、被告在项目取消后多次协商补救方案,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故原告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辩称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淮安市清河盐河生态科技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江苏省子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1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款项请直接支付给对方权利人或交纳至本院账户,收款人: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银行清浦支行,账号:10×××08)。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江苏省子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750元,被告淮安市清河盐河生态科技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5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账号:62×××87,收款行地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
审判员  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思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