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3民初2181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省子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863300275,住所地淮安市健康东路**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子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为友,江苏典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畅,江苏典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红星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0941279095,住所,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迎宾大道北侧div>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传盛,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东,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苏省子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红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红星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泗阳县西侧4939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地块编号XXXXX号】(保全价值14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红星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泗阳县西侧4939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地块编号XXXXX号】(保全价值1400000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瑶瑶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