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子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2181号江苏省子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宿迁红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3民初2181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省子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863300275,住所地淮安市健康东路**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子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为友,江苏典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畅,江苏典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红星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0941279095,住所,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迎宾大道北侧div>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传盛,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东,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苏省子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红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红星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泗阳县西侧4939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地块编号XXXXX号】(保全价值14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红星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泗阳县西侧4939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地块编号XXXXX号】(保全价值1400000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瑶瑶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