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子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江苏省子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宿迁红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23执33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子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863300275,住所地: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子武,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红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0941279095。
法定代表人:洪俊,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江苏省子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红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1323执3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如春
审判员  张二如
审判员  于 睿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 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