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23执33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子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863300275,住所地: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子武,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红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0941279095。
法定代表人:洪俊,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江苏省子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红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1323执3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如春
审判员 张二如
审判员 于 睿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 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