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子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江苏省子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淮安鑫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执239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子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863300275,住所地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淮安鑫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071011938M,住所地淮阴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子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安鑫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22)苏0804民初195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淮安鑫泰置业有限公司欠原告江苏省子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1689053元,违约金10万元,合计1789053元,2分别定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20万元;2022年7月31日前支付30万元;2022年10月31日前支付1289053元;二、被告淮安鑫泰置业有限公司如有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江苏省子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全部款项;三、案件受理费20901元,减半收取10450.5元,由被告淮安鑫泰置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该笔款项定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江苏省子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因淮安鑫泰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江苏省子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全部履行。 二、2022年8月2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淮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向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其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但不足以支付全部债务。 2.**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已被查封,但不具备处置条件,无其他动产、股权、证券、其他财产、财产权益等。 三、本院已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经该单位查询反馈,该处土地已被查封,本院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四、前往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主要财产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目前被执行人建设的淮安鑫泰国际木业城工程已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但工地道路、水电都没有完备,在建工程已经全部停工,脚手架未拆除,场地无人,不具备执行条件。 五、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执行查控措施及续期事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1799503.50元,已执行到位0元,剩余1799503.50元尚未执行到位。本案收取执行费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执行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毕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22)苏0804民初1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在查冻到期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报告本院,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如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夏 明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