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802执1510号
申请人江苏省子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华尔街(江苏)商贸广场有限公司,住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子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华尔街(江苏)商贸广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河新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华尔街(江苏)商贸广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江苏省子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928349元并支付自2014年7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延期付款利息损失;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先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河新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兆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朱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