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781民初1980号之一
原告:平高集团华生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
开发区森工泰壮大厦第1、2、3幢1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101756199080D。
法定代表人:刘延河,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拓夫,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
锦州市古塔区解放路三段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700744334900Q。
法定代表人:谢明强,公司经理。
原告平高集团华生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两锦大洋
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
8月4日立案后,原告平高集团华生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指
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
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佟 薇
人民陪审员 刘 玲
人民陪审员 徐 晶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佟思儒
书 记 员 王天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