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194执保56号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1961年1月1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吴晓霏,吉林全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平高集团华生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森工泰壮大厦第1、2、3幢1901号房。
法定代表人:刘延河,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平高集团华生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启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冻结被保全人平高集团华生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6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申请保全人以名下房屋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平高集团华生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6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名下坐落于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净月大街4775号中信城1#地块1-38[幢]101号房一套,产权证号:吉(2017)长春市不动产权第×××,建筑面积481.72平方米,丘地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高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董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