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302执11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科茂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新华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00739648673U。
法定代表人勾海年,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市金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延安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026815403270。
法定代表人刘永昌,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科茂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金磁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市金磁商贸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科茂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市金磁商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中的工程款1384990.74元,暂时无法得以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开荣
审判员 王作祯
审判员 陈 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成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