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都民一初字第376号
原告青海宝盈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男,195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青海山金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宝盈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山金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海宝盈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自愿与被告青海山金矿业有限公司协商自行处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青海山金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宝盈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诉请求的申请理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宝盈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海山金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896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青海宝盈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承担4482元。(已缴纳)
审判长张永国
审判员张海洁
人民陪审员纳泽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道尔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