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11民初6959号
原告:北京中绘立得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经济开发区西统路8号西田各庄镇政府办公楼508室-135。
法定代表人:武宪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北京市青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地集团北京京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辰光东路16号院11号楼11层1103。
法定代表人:欧阳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昌新,男,该公司法务副总监。
第三人:北京华远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天星街1号院15号楼1512。
法定代表人:武立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宝,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北京中绘立得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绘立得公司)与被告绿地集团北京京永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京永公司)、第三人北京华远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达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中绘立得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被告绿地京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昌新,第三人华远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绘立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绿地京永公司交付“房山启航国际”项目6号楼1单元×××室房屋;2.判令绿地京永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共计1055741.86元(截止至2019年4月30日);3.判令绿地京永公司为中绘立得公司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书;4.判令绿地京永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13日,绿地京永公司与华远达公司签订了《商品房抵付工程款协议》,协议约定绿地京永公司以其自身开发拥有的“房山启航国际”项目6号楼1单元×××-×××室共计10套房产抵付欠款共计19550518元,同时约定中绘立得公司作为华远达公司指定的购买者与绿地京永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绿地京永公司与中绘立得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绿地京永公司应于2015年12月31日向中绘立得公司交付启航商业中心6号楼1单元×××室房屋(总价款:1532059元)。至今,绿地京永公司仍未交付房屋,且未为中绘立得公司办理产权登记证书,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绿地京永公司作为房屋买卖的出售方,在中绘立得公司和华远达公司足额支付购房款履行付款义务后,绿地京永公司应向中绘立得公司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登记证书,同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为维护中绘立得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
绿地京永公司辩称,同意向中绘立得公司交付房屋,并为中绘立得公司办理产权登记证书,但办理产权证书应当给予我公司1年的时间。中绘立得公司主张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数额过高,请求法院酌情减少。
华远达公司述称,认可中绘立得公司陈述的事实。绿地京永公司陈述办理房屋产权证需要1年时间过长。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8月13日,绿地京永公司(甲方)、华远达公司(乙方)与中绘立得公司(丙方)签订《商品房抵付工程款协议》,协议约定:1.甲方为“房山启航国际”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房地产开发或关联企业,该项目位于房山区拱辰街道05-13-10、05-13-12地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京房国用(2013出)第0019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2013规(房)建字0075号。2.乙、丙双方均已知悉该项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户型等基本情况。鉴于上述情况,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用该项目的商品房抵付乙方部分工程款事项达成如下协议:(1)乙方同意甲方以上述项目中的商品房抵付甲方应付工程款19550518元;(2)甲方用于抵扣工程款的房屋的有关情况及抵扣工程款总额:6号楼1单元×××室商品房,房款总额为1532059元。已付总房款20%首付312059元,该房屋抵扣工程款为1220000元。……协议第3条“抵款方式”第(1)项约定,本协议生效后三日内,乙方向甲方出具与上述抵付房款总额等同的合法真实有效的工程发票。同时,丙方作为乙方指定的购买者与甲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2014年5月11日,中绘立得公司与绿地京永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合同编号:Y1600944),约定中绘立得公司向绿地京永公司购买位于房山区拱辰街道05-13-10、05-13-12地块6#商务办公楼×层×××,该房屋预测建筑面积89.54平方米,总价款为1532059元。预售合同第十二条“交付条件”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5年12月3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十四条“逾期交房责任”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二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即:(1)逾期在60日之内,自第十二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伍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按合同附件八的第七条的相关规定执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第十二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交房时间在60日以内的部分,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伍的违约金;逾期交房时间大于60天并小于等于90天的部分,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拾的违约金,逾期交房时间大于90天并小于等于120天的部分,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拾伍的违约金,逾期交房时间大于120天的部分,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贰拾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预售合同第二十条“产权登记”第(二)项约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处理,即买受人同意委托出卖人或其指定的机构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委托费用壹仟元人民币,双方并于预售合同中对于买受人未如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责任承担方式等其他权利义务作出了约定。
依据双方约定,中绘立得公司向绿地京永公司交纳了涉案房屋的首付款312059元,并通过抵扣工程款的方式交纳了剩余房价款1220000元。绿地京永公司至本案审理法庭辩论结束之日仍未向中绘立得公司交付涉案房屋,亦未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另查,房山区拱辰街道05-13-10、05-13-12地块6#商务办公楼×层×××房屋所属楼栋的房屋所有权人为绿地京永公司,所有权证取得日期为2015年12月16日,房屋坐落为房山区辰光东路16号院9号楼,房屋性质为商品房,规划用途为商务办公、商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中绘立得公司与绿地京永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全面适当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中绘立得公司向绿地京永公司交纳了涉案房屋的首付款312059元,并依据《商品房抵付工程款协议》的约定,通过抵扣工程款的方式交纳了剩余房价款1220000元,已全面履行了买受人支付房款的相关义务,绿地京永公司应履行交付房屋等合同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依据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绿地京永公司应当在2015年12月31日前向中绘立得公司交付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房屋。绿地京永公司未按期交付房屋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逾期交房的合理事由,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绿地京永公司于本案庭审期间同意向中绘立得公司交付涉案房屋,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因中绘立得公司诉请房屋坐落与涉案房屋最终登记的房屋坐落不一致,本案依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的房屋坐落予以确定。对于逾期交房,双方于预售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并对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做了明确的约定。鉴于绿地京永公司未能依合同约定于2015年12月31日前向中绘立得公司交付涉案房屋,且涉案房屋在本案审理期间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交付,中绘立得公司于诉请中主张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期间由2016年1月1日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本院对此不持异议。绿地京永公司认为中绘立得公司主张逾期违约金数额过高,请求法院酌情减少。本院综合考虑中绘立得公司遭受的损失、合同履行情况、双方过错、逾期利益等因素,酌情确定绿地京永公司向中绘立得公司给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86298元。对于中绘立得公司要求绿地京永公司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的诉请,绿地京永公司表示同意为中绘立得公司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双方对于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所需时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院结合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综上所述,中绘立得公司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绿地京永公司抗辩意见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信,不合理部分,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绿地集团北京京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Y1600944)约定的交付条件向北京中绘立得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交付房山区辰光东路16号院9号楼×层×××房屋;
二、绿地集团北京京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中绘立得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给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86298元;
三、绿地集团北京京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北京中绘立得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办理房山区辰光东路16号院9号楼×层×××房屋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
四、驳回北京中绘立得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95元,由绿地集团北京京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艳佳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窦振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