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民初17号
原告:***,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政西街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吉林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解放北路2号江山帝景综合楼3层。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七台河销售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三号小区。
负责人:张兢毅,经理。
原告***与被告大庆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七台河销售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10元,减半收取计6105元,由***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铁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