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民初23号
原告:***,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遵义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吉林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解放北路2号江山帝景综合楼3层。
诉讼代表人:***,吉林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英,***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佳木斯销售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东区长安路449-1号。
主要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佳木斯销售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中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47元,减半收取计11,774元,由***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铁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