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1民初3645号
原告:泸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玉蟾街***路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MA6224F66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京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大水利电力建筑勘察设计院,住所地泸县福集镇大田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451012828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泸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大水利电力建筑勘察设计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泸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限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郑利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