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园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四川长园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梅河口中城银信光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中城银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5执3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四川长园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墨香路********。
被执行人:梅河口中城银信光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吉林省梅河口市杏岭镇永长村/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城银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四川长园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梅河口中城银信光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中城银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梅河口中城银信光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中城银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吉05民初304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本院依四川长园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申请,于2019年6月11日依法查封了梅河口中城银信光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设施(主变压器1台、66KVGIS1套、35KV开关柜7面、SVS成套装置1套、小电阻接地成套装置1套、二次设备舱1套、箱变23台、逆变器495台、汇流箱80台、光伏组件发电板25MW、光伏支架Q235B钢架666吨、35KVQ235B钢结构房1栋、66KVQ235B钢结构房1栋,查封期限为二年:从2019年6月11日起至2021年6月10日止);于2019年6月11日查封了权利人为梅河口中城银信光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号:吉(2018)梅河口市不动产权第05813000098号;坐落于梅河口市杏岭镇;不动产单元号:220581017026GB00001;面积:2283平方米;查封有效期限为三年,即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2022年6月10日止);于2019年6月10日冻结了中城银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150000********,于2019年5月7日冻结梅河口中城银信光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76820010********,于2019年6月11日冻结梅河口中城银信光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4080110********,以上冻结期限均为一年;于2019年8月15日向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送达(2019)吉05执39号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扣划被执行人梅河口中城银信光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电力销售价款)人民币1000000元至四川长园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芷泉支行,账号:44022050091********,行号:102651020504);二、续行冻结被执行人梅河口中城银信光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电力销售价款)和再生能源补贴款(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款)人民币49008979.5元,续行冻结期限为从2019年8月15起至上述冻结款项冻结足额时止后六个月(或已扣划完毕上述冻结款项时止);三、从2019年9月份起,从上述冻结款项中,每月扣划梅河口中城银信光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电力销售价款)人民币800000元至四川长园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芷泉支行,账号:44022050091********,行号:102651020504),至已扣划到48893685.5元止;四、从上述冻结款项中,扣划梅河口中城银信光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电力销售价款)人民币或再生能源补贴款(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款)115294元至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行江南支行,账号:08062417290********))。
2019年8月20日,四川长园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以上执行措施情况下,与梅河口中城银信光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中城银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甲方:四川长园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乙方:梅河口中城银信光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丙方:中城银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三方确认,乙方按照以下时间节点分期履行清偿义务:2019年8月26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一笔款项(本金)1000000元(大写:壹佰万元整);2019年9月26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一笔款项(本金)800000元(大写:捌拾万元整);2019年10月26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二笔款项(本金)800000元(大写:捌拾万元整);2019年11月26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三笔款项(本金)800000元(大写:捌拾万元整);2019年12月26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第四笔款项(本金)800000元(大写:捌拾万元整);2020年1月26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五笔款项(本金)1000000元(大写:壹佰万元整);2020年2月26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第六笔款项(本金)1000000元(大写:壹佰万元整)2020年3月26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七笔款项(本金)2000000元(大写:贰佰万元整);2020年4月26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第八笔款项(本金)2000000元(大写:贰佰万元整);2020年5月26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九笔款项(本金)2000000元(大写:贰佰万元整);2020年6月26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第十笔款项(本金)2000000元(大写:贰佰万元整);2020年7月26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第十一笔款项(本金)5000000元(大写:伍佰万元整);2020年8月26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第十二笔款项(本金)26538480元(大写:贰仟**伍拾叁万捌仟肆佰捌拾元)以及按照本执行和解协议第一条约定计算的全部违约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方确认,就乙方前述债务的清偿,乙方以其于吉林省梅河口市杏岭镇永长村的光伏发电项目设施设备提供抵押担保;丙方继续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四、本执行和解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五、本执行和解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甲就(2019)吉05执39号案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乙方或丙方不得持此协议要求法院终结执行。乙方、丙方承诺:在乙方、丙方不履行本执行和解协议时,甲方可随时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甲方申请及本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包括乙方提供的担保财产在内的乙方以及丙方的全部财产)。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吉05执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