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园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四川长园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辽宁瑞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93民初7017号
原告:四川长园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墨香路********。
法定代表人:徐成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蕾,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瑞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天津街**/div>
法定代表人:关晓奕。
原告四川长园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公司”)与被告辽宁瑞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瑞得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瑞得公司支付长园公司剩余工程款23.5万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10月31日起以18.8万元为基数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自2019年1月28日起以3.29万元为基数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自2019年7月23日起以1.41万元为基数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2、本案长园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由瑞得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8月21日,长园公司与瑞得公司双方签订了《成都海洋世界配电增容工程项目EPC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长园公司负责成都海洋世界配电增容工程项目的勘测、设计、设备采购、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调试、验收等;合同固定总价为人民币47万元,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0%,设备到货后3个工作日内结算合同总价的40%,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结算合同总价的7%,剩余合同总价3%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半年。长园公司如期完工并完成验收,目前前述项目早已交付并投入运营,瑞得公司拖欠工程款共计人民币23.5万元尚未支付,长园公司催收未果,为维护长园公司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愿判如所请。
瑞得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21日,长园公司与瑞得公司签订《成都海洋世界配电增容工程项目EPC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长园公司负责成都海洋世界配电增容工程项目的勘测、设计、设备采购、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调试、验收等;其中“合同协议书”第2条约定固定总价为人民币47万元,“合同条件”12.2条约定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的50%作为工程预付款,设备到货后3个工作日内结算合同总价的40%,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结算合同总价的7%,剩余合同总价3%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半年。施工过程中,长园公司分别从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大尔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购置的案涉项目设备于2018年10月25、27日送达施工现场,该工程已于2018年11月15日竣工验收,新装(增容)用电容量于2019年1月23日经供电企业检验符合投运条件并予送电。
上述事实有《成都海洋世界配电增容工程项目EPC总承包合同》、四川大尔电气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单及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单、设备款项支付凭据、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竣工验收报告》、《电力电缆试验报告单》、《变压器试验报告单》、《10KV开关柜试验报告单》、《10KV负荷开关试验报告单》、《10KV氧化锌避雷器试验报告单》、《闭锁报告》及测试单位的营业执照、相关资质、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报验单、检验意见单、新装(增容)送电单、办事人员委托授权书、编号为19162724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催款函、律师函及送达情况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瑞得公司与长园公司签订的《成都海洋世界配电增容工程项目EPC总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基于双方达成的合意,双方应该各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该工程已经过竣工验收合格,瑞得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之“合同条件”第12.2条约定,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50%即235000元,设备到货(2018年10月27日)后3个工作日即2018年10月30日前瑞得公司应支付合同总价的40%即188000元,项目完成竣工验收(2019年1月23日完成送电)后3个工作日即2019年1月26日前应支付合同总价的7%即3.29万元,竣工验收(2019年1月23日完成送电)半年后即2019年7月22日前支付3%质保金即14100元,长园公司认可瑞得公司支付了235000元工程款,故瑞得公司尚拖欠工程款共计235000元。
关于长园公司要求瑞得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之规定,长园公司有权向瑞得公司主张未付工程款的逾期利息。
关于长园公司要求瑞得公司承担实现债权费用的问题,双方并未就实现债权的费用达成合意,且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长园公司要求瑞得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宁瑞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长园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3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其中:以188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该款给付完毕之日止;以329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8日起计算至该款给付完毕之日止;以141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3日起计算至该款给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长园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5元,由被告辽宁瑞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敖富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