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园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辽宁瑞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四川长园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民终23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瑞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天津街91号。
法定代表人:关晓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长园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墨香路87号13栋1层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宁瑞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长园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19)川0193民初7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辽宁瑞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辽宁瑞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930元,减半收取2465元,由上诉人辽宁瑞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田笛
审判员*伟
审判员*玲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