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5执恢4号
四川长园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梅河口中城银信光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中城银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川长园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梅河口中城银信光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中城银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通过划拨,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2,6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本次恢复2,600,000元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