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水利水电规划设计院

***与田林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衡阳市水利水电规划设计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1029民初65号
原告:***,男,194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明,广东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孟琦,广东周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田林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田林县乐里镇新安街**。
法定代表人:马海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德光,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市水利水电规划设计院,,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湘江南路**
法定代表人:严卫国,该设计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波,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田林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衡阳市水利水电规划设计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2019年3月2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2.7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振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吴 昀
书 记 员 黄于洁